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凯,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民生,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兰,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鸿、钱飞飞(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凯、郭民生因与被上诉人董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郭凯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上诉人郭民生在本院指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经本院通知仍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郭民生逾期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郭凯撤回上诉;
二、上诉人郭民生按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郭凯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郭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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