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众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培峰、王会恩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培峰,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恩,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众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培峰、王会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河南众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众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8599元,减半收取4299.5元,由河南众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