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
委托代理人满旭,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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