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梅俊岭与被上诉人李延涛及原审被告马艳波、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俊岭,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涛,男,1987年6月9日出生,回族。
原审被告马艳波,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
原审被告李建伟,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梅俊岭因与被上诉人李延涛及原审被告马艳波、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梅俊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梅俊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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