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俊松与上诉人湖北润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俊松,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勇,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润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旭,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民,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邢俊松、湖北润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俊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鸿、王鹏勇,上诉人湖北润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旭,被上诉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叶俊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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