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子洋,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振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宸吁,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子洋因与被上诉人张宸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子洋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子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子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苟 珊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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