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璞、郑瑞华与被上诉人黄敬华及原审被告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璞,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瑞华,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敬华,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建英,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璞、郑瑞华因与被上诉人黄敬华及原审被告胡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黄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璞、郑瑞华及原审被告胡建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璞、郑瑞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璞、郑瑞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6元,减半收取17403元,由上诉人张璞、郑瑞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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