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仓书中与被上诉人李美妮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仓书中,曾用名仓书中,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妮,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
上诉人仓书中因与被上诉人李美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李美妮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仓书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仓书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结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仓书中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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