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纲与被上诉人岳荣荣、王雨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0:3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雨生,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刘岩(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纲,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岳荣荣,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纲为与被上诉人岳荣荣、王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雨生的委托代理人孙保红、刘岩,被上诉人李纲、原审被告岳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纲与岳荣荣、王雨生有生意上的往来,2013年3月16日,李纲与岳荣荣经结算,岳荣荣为李纲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岳荣荣欠李纲金石搅拌站石子款83000元,最晚于3月22日结清,过期愿负法律责任,王雨生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所作的保证内容为:担保人王雨生,本人愿意协助岳荣荣在3月22日之前,结清李纲欠款,如期不还,我愿替他承担债务。此款经李纲催要,王雨生于2013年6月15日,给付李纲1000元货款,下余欠款,岳荣荣、王雨生一直未付,双方为此形成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李纲与岳荣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纲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故对李纲主张岳荣荣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王雨生系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并承诺在岳荣荣如到期不还,愿承担债务,双方对该债务担保的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王雨生称,李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限,应免除保证责任,因王雨生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即2013年6月15日在李纲向其主张权利时,偿还李纲1000元货款,故对王雨生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王雨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纲请求岳荣荣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李纲请求的利息应从李纲起诉之日起即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岳荣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纲82000元,并自2014年4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二、王雨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850元,由岳荣荣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王雨生不服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3月16日,岳荣荣向李纲出具欠条一份,担保人为其,还款的期限为2013年3月22日,自2013年3月22日至今,李纲从未向其主张要求其承担还款的责任,依据《担保法》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李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限,因此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原审法院在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认定李纲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即2013年6月15日在李纲向其主张权利时,偿还李纲l000元货款的事实是错误的。在原审中李纲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李纲偿还过l000元的担保款,不知原审法院认定该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综上所述,其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李纲的原审诉讼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李纲承担。
李纲答辩称:其6月5日晚上见到了王雨生,说要偿还债务,王雨生说等等再说先还了一千,后来打电话就不接;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荣荣答辩称: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李纲与岳荣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纲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故岳荣荣应承担还款责任。王雨生系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雨生上诉称,李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限,应免除保证责任,因王雨生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即2013年6月15日在李纲向其主张权利时,偿还李纲1000元货款,故王雨生的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上诉人王雨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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