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全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守运,男,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涛,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守运、张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