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强,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国俊,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红亮,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玉强与被上诉人师国俊、乔红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玉强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玉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玉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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