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席全福与被上诉人郑州昊天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3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全福,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继周,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会玲,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昊天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孝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宏仓,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席全福与被上诉人郑州昊天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席全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席全福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席全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1元,减半收取4405.5元,由上诉人席全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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