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10号
申请人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福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史宏杰,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申请人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汇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审判员 申付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