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广鑫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29

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9号

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康广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焱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广鑫,系郑州惠济区华祥种子经营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广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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