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号
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薛留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歹广辉诉被告薛留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歹广辉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歹广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歹广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