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8号
原告王玉才,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毓,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东,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才诉被告郑州东旺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才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才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才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