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启峰与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王启峰,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

被告耿淑丽,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峰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峰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启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启峰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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