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盛现伟,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现伟。
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庆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现伟、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玉收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现伟、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现伟、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现伟、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盛现伟、河南省盛威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