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司国和与被上诉人冯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国和,男,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万春,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书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司国和因与被上诉人冯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国和虽申请缓缴上诉费用,但缓缴期限届满后,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司国和逾期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上诉人司国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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