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建军与被告郑州仁济妇科研究院(金水仁济门诊部)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武建军,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雅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仁济妇科研究院(金水仁济门诊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郑州仁济妇科研究院(金水仁济门诊部)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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