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武建军,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雅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仁济妇科研究院(金水仁济门诊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郑州仁济妇科研究院(金水仁济门诊部)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