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丽丹,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穆向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迎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满书,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丽丹、李满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