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丽丹、李满书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丽丹,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穆向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迎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满书,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丽丹、李满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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