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46号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福,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林武虹,男,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陈伟昂,系普宁市占陇潮胜电器配件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林武虹、陈伟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