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晓贵与被告新郑市广播电视台、被告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告郑州康生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8号院11号楼4号,系马晓贵妻子。

被告新郑市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台长。

被告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局长。

被告郑州康生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战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诉被告新郑市广播电视台、被告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被告郑州康生源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晓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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