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6号
原告甘申楠,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延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桂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延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伟,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申楠、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申楠、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申楠、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申楠、郑州市进源美食汇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甘申楠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孙 召 鹏
代理审判员 祝 正 涵
二 〇 一 五 年 四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王子姣(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