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丽晓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66号

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俭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丽晓,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丽晓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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