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91号
原告武建军,男,汉族,1950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
被告耿淑丽,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建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