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与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0:22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李莉,女,汉族。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原名濮阳市华龙区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慧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志华,男,汉族。
原告李莉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华龙区教体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莉,被告华龙区教体局委托代理人吕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莉诉称,2006年,原告购买了位于濮阳市华龙区第一中学家属院住宅一套。2011年10月12日,原告按照华龙区教体局时任基建办主任刘建立的通知要求,向其缴纳了15000元的办证费用,刘建立以华龙区教体局基建办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但房产证至今未予办理。2014年以来,濮阳市政府出台文件,统一办理房产证,原告又自行重新交纳了办证费用。现要求被告华龙区教体局返还办证费用15000元。
被告华龙区教体局辩称,原告及其他住户确实将办证费用交给了被告时任基建办主任刘建立,刘建立统一将办证费用交给了案外人张莉,后张莉未能办证,也未退还办证费用,为此华龙区教体局还曾作为原告,起诉张莉要求返还收取的办证费,法院对此也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尚未执行。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服从法院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购买了位于濮阳市华龙区一中家属院的一套住宅。2011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今收到一中住宅李莉西楼中单元一楼西户办证费壹万伍仟元”。后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房产证。2014年,原告又自行向濮阳市房产局重新缴纳了办证费用,现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所买房屋的房产证,并于2011年10月12日向被告交纳了办证费用15000元,被告未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办证费用150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返还原告李莉办证费用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教育体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颖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