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6619号
原告张朝群,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守超,男,汉族。
原告张朝群诉被告杨守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朝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守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经营需要,曾经向被告借款,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后,尚欠被告7万元借款没有还清。2014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偷偷将原告的豫JE6151号大众帕萨特轿车撬开后弄走。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车辆,被告拒不同意返还车辆。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豫JE6151号大众帕萨特轿车;2、自2014年10月30日起每天赔偿原告损失300元,暂计算至2014年11月7日,共计2400元。
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杨守超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朝群购买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JE6151,车架号为LSVCT6A46EN053561,发动权号X20584。2014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杨守超因债务纠纷将原告停放于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崛起时代广场B座大门口的豫JE6151号大众帕萨特轿车开走。事发后,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未予处理。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车辆,被告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报案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被告杨守超未经原告同意,占有原告车辆拒不返还,属无权占有,其与原告之间的其它经济纠纷,非被告擅自占有原告车辆的合法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项损失,原告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守超返还原告张朝群豫JE6151大众帕萨特轿车(车架号为LSVCT6A46EN053561,发动权号X20584)1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守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8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春江
助理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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