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姚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惠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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