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香与被告苏艳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2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小字第1号

原告:孙香,女,汉族,1956年8月21日生。

被告:苏艳君,女,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香与被告苏艳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香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香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应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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