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小字第2号
原告:李某某,男,回族,1956年8月21日生。
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应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