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惠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白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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