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襄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付某某,女,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清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