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1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襄民二金初字第146号
原告:陈国建,男,汉族,1952年3月24日生,住襄城县范湖乡铁炉陈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孝军,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国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国建负担。
审 判 长  侯一丹
审 判 员  刘花蕊
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茜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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