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1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彭翠英,女,1963年1月21日生。
被告:师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金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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