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樊志钦,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十里铺镇小张庄村。
被告:刘战绍,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后陈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志钦诉被告刘战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志钦于2015年3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志钦撤回对被告刘战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樊志钦负担。
审判员 朱德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尹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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