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382号
原告:张凡涛,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林许付,男,48岁,汉族。
原告张凡涛诉被告林许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凡涛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凡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凡涛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金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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