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苏霞、王绿妮诉被告郑晓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1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尚苏霞,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生。
原告:王绿妮,女,汉族,1951年5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晓可,女,汉族,1988年10月3日。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层。
负责人:高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511号。
负责人:朱振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苏霞、王绿妮诉被告郑晓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苏霞、王绿妮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尚苏霞、王绿妮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苏霞、王绿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尚苏霞、王绿妮负担。
审 判 长  侯一丹
审 判 员  刘花蕊
人民陪审员  谢纲展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茜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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