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卢某霞,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
被告:盛某岭,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霞诉被告盛某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霞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卢某霞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某霞负担。
助理审判员 孔令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新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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