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襄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杜江涛,男,汉族,1983年5月4日生,住襄城县城关镇东关村7号附115号。
被告:丁永亮,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住襄城县烟城路东段烟城鑫苑15号楼1单元4层401。
被告:何亚琴,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生,襄城县烟城路东段烟城鑫苑15号楼1单元4层401。
被告:聂德科,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生,住襄城县八七路。
原告杜江涛诉被告丁永亮、何亚琴、聂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鄢陵县公安局向我院发出鄢公(2015)002号《关于中止审理杜江涛起诉丁永亮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函》称:2014年11月11日丁永亮向杜江涛借款100万元,犯罪嫌疑人丁永亮以收取借款的形式,收取杜江涛10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局已于2015年1月25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丁永亮立案侦查。依照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规定,你院应当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上述案件。
本院认为:丁永亮以吸收公众借款的形式收取原告杜江涛100万元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丁永亮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鄢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原告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江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给原告杜江涛。
审 判 长 侯一丹
审 判 员 刘花蕊
人民陪审员 谢纲展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茜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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