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襄民初字第1695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16日生。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乔亚琴
助理审判员 武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群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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