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郑新疆,男。
被申请人:芦艳峰,女,系申请人郑新疆的妻子。
申请人郑新疆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芦艳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新疆以被申请人芦艳峰于2005年4月4日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芦艳峰死亡的申请。
经查,申请人郑新疆与被申请人芦艳峰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2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郑鑫磊。被申请人芦艳峰于2005年4月4日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郑新疆于同年4月7日向原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报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5日发出寻找芦艳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芦艳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芦艳峰于2005年4月4日起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和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三八社区居委会分别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为证,芦艳峰下落不明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芦艳峰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陈建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王小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