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勇,男。因犯诈骗罪2013年7月18日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4年10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2014年10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1月1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勇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金勇至许昌市XX街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宋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2、2014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刘金勇至许昌市XX巷被害人范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走被害人范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3、2014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金勇至许昌市XXX街被害人阎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阎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4、2014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刘金勇至许昌市XX路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戏校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郑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5、2014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金勇窜至许昌市XX街被害人司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司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6、2014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刘金勇至许昌市气象局被害人安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安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7、2014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金勇至鄢陵县XX路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梁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8、2014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金勇至鄢陵县XX街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郑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9、2014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金勇至鄢陵县XXX院对面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贾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10、2014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金勇至长葛市XX路被害人杨某某甲、杨某某乙夫妇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甲、杨某某乙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11、2014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金勇至长葛市XX路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蒋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12、2014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金勇至长葛市XX路害人袁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袁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13、2014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金勇至长葛市XX路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彩票点,以粘贴的方式伪造中奖的刮刮卡彩票,诈骗被害人朱某某现金一千元,赃款自肥。
以上被告人刘金勇共诈骗现金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金勇家属已经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金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金勇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范某某、阎某某、郑某某、司某某、梁某某、郑某某、贾某某、杨某某甲、杨某某乙、蒋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彩票及照片,被告人所带帽子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金勇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刘金勇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金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勇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金勇认罪态度较好,被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金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焦元豪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