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魏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赫菊娥,女。
被告:李新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菊娥诉被告李新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赫菊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晓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赫菊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菊娥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方方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