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350号
原告:韩晓妹,女。
被告:刘英晓,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妹诉被告刘英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妹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晓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晓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韩晓妹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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