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285号
原告:白鸽,女。
法定代理人:耿蕊(曾用名:寇蕊),女,系原告母亲。
被告:白国伟,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阿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鸽诉被告白国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鸽撤回对被告白国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鸽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梁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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