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华诉被告傅小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0:0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第42号

原告:刘华,女。

委托代理人:张金盘,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小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诉被告傅小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华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祥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 梁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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