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一初字第42号
原告:刘华,女。
委托代理人:张金盘,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小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诉被告傅小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华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祥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 梁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雨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