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442号
原告:张会燕,女。
被告:王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燕诉被告王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燕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会燕负担。
审 判 长 沈永祥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梁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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