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7号
原告唐海,男。
被告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国旗,男。
被告李保霞,女。
被告卢保中,男。
被告张志超,男。
原告唐海诉被告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旗、李保霞、卢保中、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2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连带承担。现原告以被告长葛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其已进行了相关债权申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计50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500由原告唐海承担。
审 判 长 秦 学 海
审 判 员 蔡 文 慧
代理审判员 徐 瑞 娟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 明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