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简金桥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16:40:29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淮刑初字第071号 |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金桥,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金桥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金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简金桥在淮滨县城关镇北城隆辰煤业大门口北侧“联想图文”印刷店里有两台工作电脑内,储置数枚国家机关印章及各类公文、证件底板,先后为张XX、胡XX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为郑XX伪造房产证;为张XX变造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23份征地补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简金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简金桥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发放物品清单、扣押的相关证件及印章、证明、证人胡XX、张XX、张XX、简X、张XX、简X、张XX、郑XX、陈X、吴X、郑XX、廖X、宋XX、曹 X、王XX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金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简金桥无犯罪前科,且认罪、悔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简金桥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简金桥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茂 清 审 判 员 孙 存 春 人民陪审员 柳 亚 华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丹 |